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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法律风险及预防
2010-08-19 15:00:14 来源: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俞肃平
一、前言
企业在开办及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稍有不慎,这些风险都足以使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但笔者认为,无论企业在开办及经营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要从内部做起、从每个劳动者身上做起。比方说,企业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就蕴含着不可小觑的法律风险。本文以笔者经办的二个案例为切入点,谈谈企业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之法律风险及预防。
案例1:申诉人肖某于2003年10月9日进H市某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6年12月历1日止。2006年4月27日,肖某因病先后到三家医院就诊,被确诊为肝癌,经进行三次住院、手术和化疗,共化医疗费近8万余元。
另:机械公司未为肖某缴纳医疗保险费。
为此,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笔者担任肖某的代理人向H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因未给肖某缴纳医疗保险费而给肖某带来的医疗费损失。后经过调解,机械公司向肖某支付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政策可报销的医疗费等损失45000元。肖某拿到此款后不久即病逝。
案例2:沈某在1997年即为H市某丝绸公司职工,2000年10月30日晚上21时20分许,沈某骑行自行车下班回家,与一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肇事车辆逃逸。H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8年4月28日出具证明,证明该起案件现仍在侦查中,肇事者至今未查获,沈某也未获得赔偿。
2008年4月30日、6月23日,沈某分别向H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H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及申诉,但因超期等因素未予受理。
2008年6月4日,经J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属工伤二级伤残并符合完全(一级)护理依赖规定之情形。
另:丝绸公司一直未向社会保障部门为沈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
为此,沈某委托笔者为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认为沈某是在下班途中与一机动车发生碰撞而造成交通事故,是工伤;因肇事者逃逸至今未查获而未得到赔偿。因此,丝绸公司应先行支付沈某相应的工伤待遇款。该案经调解,由丝绸公司先行支付沈某工伤待遇款120000元。一件时间长达八年的悬案暂告段落。
笔者除了经办了上述二件H市首起劳动者要求企业赔偿医疗费损失和首起劳动者要求企业先行支付工伤待遇款案件之外,还承办了很多劳动者要求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因企业未缴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而要求企业赔偿生育津贴及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赔偿失业保险金等案件,而且全部胜诉。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因为,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必须履行。企业未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一旦劳动者提起申请或起诉,企业最终都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承担费用,要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应当引起企业的重视和预防。而企业只要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些费用大都将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
二、概念
1、社会保险费的概念:是指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失业、生育期间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而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缴的费用。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五险”。
2、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三、法律风险之来源
企业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来自于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以及各省、直辖市、市、甚至县等有关“五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之规定。因此,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风险直接来源于这些社会保险法规或规章、政策的强制性规定,限于篇幅,本文仅以国务院、北京、浙江二地有关“五险”的法规、规章及政策、以及《劳动合同法》进行阐述,对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再引入。
四、法律风险之分类
法律风险可分为:
1、直接的法律风险: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所谓的民事责任是指由于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包括并不限于补缴或赔偿劳动者损失的责任。本文中的两个案例即是例子。
所谓的行政责任由于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应当承担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进行处罚的责任。
所谓的刑事责任是指由于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责任人可能要承担刑事处罚的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也有因为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引发矛盾激化转化而成,媒体上对此曾有报道,例劳动者或其亲属因工伤或疾病,导致无法支付高昂医疗费或无力维持生活而与企业发生矛盾时,企业派员对劳动者或其亲属进行殴打致轻伤以上等等构成刑事案件,这也属于潜在法律风险一种。
2、间接的法律风险:包括由个案可能产生企业内部类似群体案件、进而导致企业外部风险,比方说,由于群体案件需支付大量资金时进而影响企业没有流动资金而无法订货、影响生产及经营、因而导致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纠纷,这种法律风险以小型企业为常见。
3、潜在的法律风险:包括本文阐述的直接法律风险中有关刑事责任部份及间接法律风险部份的风险,还包括由于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超过退体年龄的劳动者无法获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而要求企业赔偿的群体性案件的法律风险,笔者曾作为企业的代理人承办过类似案件,法律风险很大。
五、法律风险之分解
因为社会保险费包括“五险”,所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风险来自“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五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
(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规定:
(2)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3)浙江省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上与北京市规定基本相同。
2、行政责任:
国务院规定
(1)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规定
(3)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不按照规定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漏缴、少缴,或者不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4)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浙江省规定
(5)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数额、期限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欠缴的款额及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8)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故意毁灭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资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依照前条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1)参见行政责任中2的规定
浙江省规定
(2)参见行政责任中8的规定
其他
(3)参见本文关于刑事责任概念所阐述部份。
(二)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
(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务院规定
(2)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行政责任
国务院规定
(1)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1)参见本文关于刑事责任概念所阐述部份。
(三)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
(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规定
(2)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
(3)浙江省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上也支持劳动者要求企业赔偿的要求。
(4)司法实践中还可裁决企业为员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虽然有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年限各地有所不同。
2、行政责任
国务院规定
(1)参见“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法律风险行政责任”中(1)、(2)之规定。
北京市规定
(2) 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浙江省规定
(3)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个体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征缴。
(5)不缴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不缴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国务院规定
(1)参见“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法律风险”中(2)之规定。
浙江省规定
(2)阻挠、妨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
(3)参见本文关于刑事责任概念所阐述部份。
(四)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
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规定
(2)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3)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出具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的;(二)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三)拒绝职工查询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北京市规定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
国务院规定
(1)参见“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法律风险行政责任”中(1)、(2)之规定。
浙江省规定
(1)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出具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的;(二)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三)拒绝职工查询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2)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征收措施,对用人单位处不缴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北京市规定
(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3、刑事责任
国务院规定
(1)参见“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法律风险”行政责任中(2)之规定。
(2)参见本文关于刑事责任概念所阐述部份。
(五)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1、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
(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规定
(2)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各统筹地区出台配套政策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北京市规定
(3)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2、行政责任
北京市规定
(1)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参见本文关于刑事责任概念所阐述部份。
六、法律风险之预防
1、企业重视、自觉缴纳。
本文以较大的篇幅阐述企业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之法律风险,目的是希望引起企业和经营者的重视。笔者认为,企业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其目的是节省成本。但一旦劳动者申诉或起诉,企业不但要补缴费用或赔偿劳动者损失,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或经营上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成本更高。而企业只要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失业、生育期间的情况下的费用大都将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因此,企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的利弊已经分明。企业应当引起重视、并自觉为每个劳动者缴纳,预防风险。
2、查漏补缺,消除隐患。
极大多数企业都存在少缴或漏缴劳动者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这些都将成为企业的法律风险的隐患。在去年的“企业法律体检”专项活动中也没有将这类风险作为重点“诊疗”,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因此,企业有必要对该法律风险查漏补缺,为劳动者补缴各项社会保障费,消除隐患。
3、即时缴纳、政府配合。
根据现有法规、政策规定,政府要求企业是按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但据笔者承办的工伤及医疗纠纷案件中,有不少是劳动者进企业的当天或若干天发生工伤或患病,企业根本没来得及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因此,企业要即时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当然,这要求政府进行配合。社会保险机构要为企业着想,相应调整有关规定,允许企业即时缴纳。
4、统筹兼顾、修订立法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以来,已整整过了11年。立法机关应当从兼顾“政府、企业、劳动者”三者利益出发,以简捷(方便缴费而又能在全国转移或通用)、适宜的费率(不能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全部转嫁给企业)进行统筹兼顾、修订立法,从而保障政府、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觉性。
七、结语
企业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仅关乎每个劳动者“生、老、病、死”的切身利益,对社会稳定及和谐有很大的影响,而且能有效地减少企业法律风险,与企业自身的发展更有密切关系。因此,该项工作既需要企业自觉主动,更需要政府及职能部门修订立法、克服困难,强势推进、紧密配合。
俞肃平,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嘉兴市律师协会行政与劳动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邮箱hnyusuping@163.com 电话1301778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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