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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后事实劳动关系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

2009-12-19 11:44:40 来源: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 俞肃平


合同期满后事实劳动关系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

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  俞肃平

《劳动合同法》自200811日实施以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法律后果可谓是家喻户晓、烂熟于心。但双方对劳动合同期满后存续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及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却存在误区。笔者举一案例:

某单位200811日与王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1231日合同到期后,王某继续在该单位上班至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个案例有三个法律问题:

一、双方存在何种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是否违法?

二、双方是否应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及劳动者存在何种法律后果?

笔者根据对劳动法的理解,提出以下意见,供各位法律同仁参考

一、类似情况双方是违法的事实劳动关系。

1、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笔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两种状态。一种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另一种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重新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

因此,根据多年的实务,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笔者作以下概括:

事实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签订书面或者重新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

案例中的情况就属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重新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

2、事实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劳动关系

应该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说是合法的。因为当时的劳动法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包括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所有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事实劳动关系显然是违法的。其违法性笔者在第二个问题中予以阐述:

二、类似情况双方应当签新的劳动合同。

1、首先,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来看,该法的立法宗旨是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该案中 ,王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在20081231日下班时期满,所以双方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终止,该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如果合同期满后既没有续订劳动合同,又继续发生劳动关系的,这种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强制性规定。因此,从200911日起,双方建立了新的用工(劳动)关系,应当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双方存在的就是违法的事实劳动关系。

三、如双方没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面临着下列法律后果。

后果1: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唯一的区别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后果2:用人单位自200921日起需向王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的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后果3:用人单位自20091231日起,视为已与王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

1)《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需要提出的是,对本案第三个问题中的后果2,也有人认为用人单位不必向王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理由是用人单位在200811日与王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后来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原书面劳动合同的续延。我个人认为,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除规定法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续延情形之外,也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续延情形的条款。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即允许”的精神,如用人单位与王某的原劳动合同中有“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则本合同自行续延,续延期限及内容与本合同相同”类似约定的,则该观点成立。否则,该观点就不成立。除了我在本文前面提到过的相关法律依据及分析之外,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中就有此精神。另外,在200858日公布的《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仍留用劳动者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个朋不满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收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从中也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

通讯浙江省海宁市梅园路228号,邮编3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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