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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争房始末
2012-09-28 12:21:54 来源:
作者俞肃平 来源<新民晚报>20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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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虎和小虎是亲兄弟,大虎是哥小虎是弟。哥哥于2003年来本市打拼,不久就成家立业。站稳脚跟后,哥哥即把弟弟从广西农村接来本市工作,兄弟之间关系还是挺不错的。 2006年初,哥哥将投资目光瞄准了房市。因哥哥已在本市购买了房屋,经向银行工作人员咨询,得知首套房屋具有利率及首付的优惠,和弟弟商量后,哥哥即以弟弟的名义出钱购置了一套价值40万元的商品房。今年3月,该房的市价已高达90万元左右。因此,哥哥拿到房屋的"三证"后,即在网上挂牌销售,并将此情况告知了弟弟,并承诺房屋卖了以后,给弟弟12万元钱。弟弟当时没作声。一直到7月中旬,朋友对哥哥说,市报上出现了该房屋三证被挂失的消息,他弟弟在另一中介所挂牌销售,哥哥才知大事不好。因为,不久前,中介带人去看房,发现房门打不开,本以为是门锁质量问题,所以让锁匠换锁后也没多想什么。于是,他马上与弟弟联系商量,想通过兄弟情和平解决此事,但弟弟执意不肯。无奈之下,他立即向法院起诉并进行了查封房屋的财产保全手续,因担心案件的结果,他让我做他的代理人。 因为是亲兄弟,当年买房时并没有签订协议,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类似房屋的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法律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人为不动产所有人,所以本案风险极大。 开庭时,弟弟全盘否认了哥哥出钱、是房屋实际所有人的事实,但由于我们向法庭提供了付款及弟弟从未参与购房及办理三证和弟弟从未出具过授权委托书的证据,并且当庭播放了一段弟弟三次明确承认房屋为哥哥所有、钱为哥哥所付的录音。最终,在法官的耐心教育和调解下,弟弟将该房屋归还给哥哥,哥哥贴补给弟弟人民币23万元。 类似的纠纷绝不是个别现象,对广大的公民有深刻的警戒作用,即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或者何种目的,都不要以他人名义购买价值昂贵的不动产如房屋或动产如汽车等等。否则,除了实际所有人要冒极大的法律风险之外,还可能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最终伤害亲友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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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虎和小虎是亲兄弟,大虎是哥小虎是弟。哥哥于2003年来本市打拼,不久就成家立业。站稳脚跟后,哥哥即把弟弟从广西农村接来本市工作,兄弟之间关系还是挺不错的。 2006年初,哥哥将投资目光瞄准了房市。因哥哥已在本市购买了房屋,经向银行工作人员咨询,得知首套房屋具有利率及首付的优惠,和弟弟商量后,哥哥即以弟弟的名义出钱购置了一套价值40万元的商品房。今年3月,该房的市价已高达90万元左右。因此,哥哥拿到房屋的"三证"后,即在网上挂牌销售,并将此情况告知了弟弟,并承诺房屋卖了以后,给弟弟12万元钱。弟弟当时没作声。一直到7月中旬,朋友对哥哥说,市报上出现了该房屋三证被挂失的消息,他弟弟在另一中介所挂牌销售,哥哥才知大事不好。因为,不久前,中介带人去看房,发现房门打不开,本以为是门锁质量问题,所以让锁匠换锁后也没多想什么。于是,他马上与弟弟联系商量,想通过兄弟情和平解决此事,但弟弟执意不肯。无奈之下,他立即向法院起诉并进行了查封房屋的财产保全手续,因担心案件的结果,他让我做他的代理人。 因为是亲兄弟,当年买房时并没有签订协议,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类似房屋的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法律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人为不动产所有人,所以本案风险极大。 开庭时,弟弟全盘否认了哥哥出钱、是房屋实际所有人的事实,但由于我们向法庭提供了付款及弟弟从未参与购房及办理三证和弟弟从未出具过授权委托书的证据,并且当庭播放了一段弟弟三次明确承认房屋为哥哥所有、钱为哥哥所付的录音。最终,在法官的耐心教育和调解下,弟弟将该房屋归还给哥哥,哥哥贴补给弟弟人民币23万元。 类似的纠纷绝不是个别现象,对广大的公民有深刻的警戒作用,即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或者何种目的,都不要以他人名义购买价值昂贵的不动产如房屋或动产如汽车等等。否则,除了实际所有人要冒极大的法律风险之外,还可能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最终伤害亲友之情。 |
2006年初,哥哥将投资目光瞄准了房市。因哥哥已在本市购买了房屋,经向银行工作人员咨询,得知首套房屋具有利率及首付的优惠,和弟弟商量后,哥哥即以弟弟的名义出钱购置了一套价值40万元的商品房。今年3月,该房的市价已高达90万元左右。因此,哥哥拿到房屋的"三证"后,即在网上挂牌销售,并将此情况告知了弟弟,并承诺房屋卖了以后,给弟弟12万元钱。弟弟当时没作声。一直到7月中旬,朋友对哥哥说,市报上出现了该房屋三证被挂失的消息,他弟弟在另一中介所挂牌销售,哥哥才知大事不好。因为,不久前,中介带人去看房,发现房门打不开,本以为是门锁质量问题,所以让锁匠换锁后也没多想什么。于是,他马上与弟弟联系商量,想通过兄弟情和平解决此事,但弟弟执意不肯。无奈之下,他立即向法院起诉并进行了查封房屋的财产保全手续,因担心案件的结果,他让我做他的代理人。
因为是亲兄弟,当年买房时并没有签订协议,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类似房屋的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法律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人为不动产所有人,所以本案风险极大。
开庭时,弟弟全盘否认了哥哥出钱、是房屋实际所有人的事实,但由于我们向法庭提供了付款及弟弟从未参与购房及办理三证和弟弟从未出具过授权委托书的证据,并且当庭播放了一段弟弟三次明确承认房屋为哥哥所有、钱为哥哥所付的录音。最终,在法官的耐心教育和调解下,弟弟将该房屋归还给哥哥,哥哥贴补给弟弟人民币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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