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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缴社保费应赔职工损失
2011-08-23 09:24:35 来源:
作者俞肃平来源新民晚报
李大妈出生于1952年3月,1985年夏进入某棉纺厂工作。2010年1月底,该厂与李大妈终止了劳动关系,未给她任何补偿,而且也从未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她要求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俞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援助,由该厂赔偿对她造成的养老保险金损失。
通过调查,俞律师发现棉纺厂原来是乡办企业,当时全由农民组成;1998年2月,经公证处公证,以拍卖固定资产净值而建立成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当时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未作约定。
企业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赔偿职工的损失,但该案比较棘手。
首先,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系1999年1月22日施行,征缴的范围是“城镇(即建制镇)企业及其职工”。但该公司是乡办企业,不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而此前的乡镇企业的工龄也不能享受法规规定的“视作缴费年限”。其次,即使是征缴对象,根据当时国务院的政策及地方性法规,李大妈的情况也需要自1999年10月1日起缴足十五年养老保险费才可享受养老保险金。而李大妈到2002年3月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就算企业是从1999年10月1日即缴纳社会保险费,李大妈的缴费年限也不到三年,即使后来法规修改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延长五年,也不到八年。李大妈无法享受社会保险部门的基本养老金,只能拿到“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就是说,假设该公司属于城镇企业,由于其未按规定为李大妈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赔偿给李大妈的损失也很少。
俞律师约见了李大妈及她在居委会工作的女儿,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调查情况进行说明。权衡利弊,李大妈选择了人民调解的形式进行维权,与该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
《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征缴范围扩大到国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规定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职工的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护,职工的维权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今后,类似李大妈的情况将不复存在,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五费”,要承担因此给劳动者带来的五项损失,企业的法律风险极大,企业对此万万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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