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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处逢生
2011-10-09 12:32:48 来源:
作者俞肃平 来源<新民晚报>2011.925.
小谈找到我时,此案已被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其败诉。
据小谈说,他是在2009年10月22日进入市某单位驻杭州办事处工作的。因单位不愿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和为他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10月23日,小谈口头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小谈还向余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审理中,因单位否认与小谈有劳动关系、小谈也没法提供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且经查询,工商登记中也查不到杭州办事处的记录,余杭区劳仲委将此案移交到本市劳动仲裁委审理。但小谈最终因无法举证而败诉。为此,小谈向法院起诉。经好心人的指点,他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请我代理该案。
我查看了他提供的全部证据,并到法院阅读了全部案卷,发现此案疑点重重:首先,单位为了证明其与小谈未建立劳动关系,只向裁决机关提供了2009年9月到11月的单位部分职工工资表。而小谈是在10月底进的单位,按一般单位发工资的惯例,小谈应在12月份的工资表中才会反映,单位何必提供此前的工资表;第二,单位至少应提供2009年11月至2010年10月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表原件,这样才能证明小谈的确未在单位拿工资,为何只出具部分职工工资表;第三,单位还特地提供了2010年12月29日成立的杭州某食品商行营业执照,以此证明在小谈工作的地址成立的是另一家单位,小谈应向该商行主张权利。而该商行是在小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成立的,单位何必多此一举;第四,通过对小谈银行卡的调查,小谈银行卡上反映的第一笔工资是在2009年12月24日,且到2010年5月28日反映的工资,均是由某个人的银行卡转入;2010年6月26日至2010年11月24日反映的工资,均是由该单位提供的杭州某商行的个体经营者的个人银行卡转入。更为有趣的是,第一个人不但已被单位提供的工资表证明是职工,而且与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很近的姻亲;后一位也是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岳母。也就是说,即使小谈在本案中败诉,也可能在与其他二人的案件中胜出。而且,这二人可能还会因无照经营被工商查处。
为了使本案圆满解决,减少讼累,法官及时请来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了解情况。最终,小谈与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达到了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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