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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意见写入起诉书
2011-08-23 09:15:43 来源:
作者:俞肃平 来源:新民晚报
律师的辩护意见直接写入公诉机关的刑事起诉书,这是一个执业律师在执业生涯中,恐怕是少遇的事。我有幸,不但辩护意见被直接写入公诉机关的刑事起诉书,而且被公诉机关和法院采纳了。
一天中午,一位40岁左右的安徽妇女慕名前来我所,让我担任其丈夫刘某的一审辩护人。她丈夫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接受委托的当天下午,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刘某。在我的询问下,刘某回忆说肇事后是他报的案,而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可以作为自首情节来认定的,在量刑时举足轻重。但遗憾的是,刘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却从来没有这个情节的供述、且刘某用来报案的手机也是从二手市场上购买的,所以机主的姓名也不是他本人的名字。因此,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当然没有提及刘某具有自首情节。
鉴于自首情节在刑法当中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直接影响到刘某的量刑。所以,我连夜起草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并一早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给检察院,请求他们向有关部门调取报案记录。同时,我要求刘某家属火速提供刘某购买二手手机的原始凭证及报案时的通话详单。
说实话,信寄出后,我很担心我的请求不会被检察院所重视或采纳。因为,我是异地办案,在办案地人生地不熟。可令我万万没想到的是,我却很快接到了检察院打来的电话,检察院还专程派员来我所所在地与我面谈。
由于我提供的证据和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刘某的自首事实得到了证实。于是,检察院的刑事起诉书中便有了这样的表述:“……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俞肃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因为有了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刘某自首情节的认定,在法院审理中,我的“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也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公诉机关将辩护人的意见直接写入刑事起诉书,体现了检察人员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检察人员不但要“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被告人无罪及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证据和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办案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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